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30198号“HINR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234号
申请人:北京广扬新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0198号“HINR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533777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361402号“中泰钢业及图”商标、第9361394号图形商标、第7585254号图形商标、第7785801号“XSH及图”商标、第13708393A号“引汉济渭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