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五行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304968号“五行金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939号

       

      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04968号“五行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72520号“五行整理”商标、第31723387号“五行学院”商标、第31178537号“五行瑜伽”商标、第6950860号“五行管理”商标、第31080133号“五行语言”商标、第4572805号“五行乐队;WU XING FIVE ELEMENTS”商标、第8283480号“五行养生”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全国97家央企名录、年度报告、批复、宣传画册、照片、荣誉证书、新闻报道、词典解释等、世界500强网页打印件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