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65313号“TEARCLE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63号
申请人:特清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5313号“TEARCL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证、“TEAR CLEAR”在词典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EARCLEAR”可被意译为“裂口清除”,使用在“眼药水;人用药;消炎软膏”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