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059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60号 - 申请人: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059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60号

       

      申请人: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5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94966号“全证 QUANZHENG及图”商标、第3436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审计;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