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3822766号“海欣人家HAIXINRENJI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47号
申请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海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13822766号“海欣人家HAIXINREN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第6393486号“海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鱼制食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产品是申请人的系列产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有损申请人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38737号“海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概况;
2、行业协会推荐函、关于“海欣及图”商标的评价函;
3、“海欣及图”在消费者中知名度的证据、申请人企业荣誉、“海欣”商标荣誉证据;
4、关于“海欣及图”商标持续使用及相应管理情况证据;
5、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发布合同、发票、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超市供销合同、经销商合同书及对应发票;
6、申请人质量管理情况、国家专利证书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并不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创作,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争议商标的版权、授权、产品照片、合同、发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09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于200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糕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1、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海欣人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海欣”,整体含义无明显差别,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