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TIST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6490号“OPTIST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05号

       

      申请人:全耐塑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6490号“OPTIST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099635号“optis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商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