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72499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86号 - 申请人:保健然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72499号“m&e milk &

    essenti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86号

       

      申请人:保健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2499号“m&e milk & essenti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简明独特,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46642号“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81018号“good ness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420904号“生为强者 STRONGER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80162号“雅蜜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63916号“芝蜜 this's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19642号“爱享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903487号“爱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第29类和第30类上注册的第14611125号“ME DESPICABLE MINION M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共存,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相关介绍;杂志报道;“神偷奶爸”百度百科;“NBC环球”百度百科;法院判决书;举证商标商标详情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3月17日进行了商标分割,商标分割后该商标在29类的注册为第26420904A号“生为强者 STRONGER me及图”商标,因分割时间晚于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时间,故引证商标三应为第26420904A号“生为强者 STRONGER me及图”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