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5Q”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01181号“5Q”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65号

       

      申请人:冯柏林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01181号“5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3729号“赛卿S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成品衣、内衣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