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59367号“VALRHONA
INSPIR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52号
申请人:法芙娜简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367号“VALRHONA INSPI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2908号“L LINGAN INSPIRATION 灵感及图”商标、第9965151号“CULINARY inspirations及图”商标、第11294976号“激励 Inspir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报道、网商平台申请人商品售卖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9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外文“VALRHONA INSPIRATION”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CULINARY inspirations”、引证商标三的外文“Inspiration”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水果蜜饯;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开心果;水果肉;水果蜜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