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JINYI CUL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93088号“JINYI CUL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63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3088号“JINYI CUL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8052号“金易集团JINYI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50996号“今逸JIN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7994号“晋亿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27750号“金意生物菌肥JIN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631866号“景屹JIN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527162号“锦宜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277308号“JINYI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362692号“今意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第17705282号“劲艺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239436号“今亿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6124738号“今义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6363495号“今宜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3445424号“瑾熠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7676693号“金意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3113692号“金艺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4042343号“金谊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980105号“锦艺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的外观、含义、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JINYI CULTURE”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至十七均中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JINYI ”,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报刊剪贴、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至十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目前引证商标三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