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20999号“ELEMENT 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37号
申请人:艾利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0999号“ELEMENT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很强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和极高影响力。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4357547号“ELEMENTS及图”商标、第4363026号“ELEMENTS及图”商标、第6369476号“圆方ELEMENTS及图”商标、第6374867号“圆方ELEMENT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第36类服务上的“ELEMENT AI”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介绍及翻译、媒体对申请人公司的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LEMENT A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独立认读英文“ELEMENTS”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分析、保险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