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Q-HO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6265号“Q-HO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41号

       

      申请人:Q-HOE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265号“Q-H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11667号“Q QUIET MARK及图”商标、第25650334号“Q-Pumps”(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