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130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87号 -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13027号“抖音好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87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3027号“抖音好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0332250号“抖音抖友 DOUYINDAOYOU”商标、第35099395号“抖音朋友”商标、第21879936号“抖音”商标、第26382527号“抖音 IDOU”商标、第33463473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商标已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人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