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EEPS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59376号“SLEEPSC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35号

       

      申请人:消费者睡眠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9376号“SLEEPS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档案、相关案件商标信息、牛津等词典对于“SLEEPSCORE”的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外文“SLEEPSCORE”可被意译为“睡眠评分”,使用在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