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GER,HOTTER,HEAV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174号“BIGGER,HOTTER,HEAV

    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97号

       

      申请人:DANSONS US,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174号“BIGGER,HOTTER,HEAV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生活用语,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GGER,HOTTER,HEAVIER”可译为“更大,更热,更重”,使用在其指定的木火烤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广告性用语,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