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497437号“pretty BY FLORM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23号
申请人:高新高斯密迪克工业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437号“pretty BY FLORM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98832号“圣·葩迪Pretty 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73098号“Pretty Gi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44173号“PREE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57567号“Pret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747337号“漂漂羽毛Pretty fe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27396号“PRET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997844号“BE PRET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023632号“Prett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pretty BY FLORMAR”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Pretty sun”、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Pretty Girl”、引证商标三“PREETY”、引证商标四、六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Pretty”、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字母部分“Pretty feather”、引证商标七“BE PRETTY”、引证商标八“Prettis”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