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WARMLO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8943267号“WARMLOV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55号

       

      申请人:惠培文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海和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18943267号“WARMLO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WARMLOVE”由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WARMLOVE”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完全具有知晓的可能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077888号“Warm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是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的注册。被申请人企图借用申请人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搭便车”,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利益,还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引证商标的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证据。2、申请人为生产“WARMLOVE”品牌商品所签订的原料采购合同。3、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糖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实质审查程序中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7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因此,引证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申请人除商标权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权利,亦未就此进行举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的照片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申请人向案外人采购生姜等商品的采购合同,不能证明申请人“WARMLOVE”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两份申请人销售“WARMLOVE”饮料商品的购销合同,在缺乏销售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申请人产品的销售情况。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抢注的主张不能成立。
      争议商标本身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存在妨碍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未提交具体理由,故我局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