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53762号“虹桥医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647号
申请人:沈阳鑫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有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3762号“虹桥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1916号“金虹桥”商标、第10362046号“虹桥空港保税旗舰店”商标、第11296441号“虹桥国际机场”商标、第13996282号“虹桥坊RAINBOW SQUARE及图”商标、第17054268号“虹乔”商标、第15061159号“上海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商标、第23861706号“大虹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宣传及荣誉证明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虹桥医疗”,其显著认读部分“虹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认读部分“虹桥”或“虹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