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13576号“土王酒家 凤凰寨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75号
申请人:彭国祥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3576号“土王酒家 凤凰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73924号“凤凰寨及图”商标、第11723912号“凤凰”商标、第1758918、11724900号“凤凰Feng Huang及图”商标、第5998930号“土王”商标、第19875755号“土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