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526656号“春风 TryF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671号
申请人:网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6656号“春风 Try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650号商标、第692738号商标、第6628170号商标、第18365881号商标、第18366088号商标、第23956512号商标、第26229173号商标、第16667255号商标、第26510230号商标、第218813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一、七、九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七、九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七被驳回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营养补充剂、卫生巾、救急包、牙用光洁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欲抑制剂、性刺激用凝胶、验孕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性交润滑剂、性欲抑制剂、性刺激用凝胶、验孕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