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戏说老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33877号“戏说老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53号

       

      申请人:支友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3877号“戏说老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66246号“戏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30444号“百钏 戏说火锅 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21894号“戏说炒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审理程序,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戏说老鸭”为中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戏说”、亦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部分“戏说炒鸡”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