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力盛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15369号“力盛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28号

       

      申请人:福清力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5369号“力盛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7164号“力盛”商标、第23782364号“力成及图”商标、第1434254号“L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用芳香剂、磨光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研磨制剂”等商品相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抛光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用芳香剂、磨光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