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639309号“中金民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85号
申请人:深圳市世家传承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9309号“中金民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我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9124232号“中扶民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然有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耳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