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溯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13409号“溯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82号

       

      申请人:贵州溯立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3409号“溯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我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395159号“溯立优品su li optimal product”商标、第1107121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且至本案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均有效。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相类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