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267287号“佳福投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31号
申请人:广西佳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7287号“佳福投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95119号“佳福茶”商标、第7136495号“幸福楼 幸福楼酒家XINGFULOU RESTAURANT及图”商标、第16823920号“全来福 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近;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亦相同或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