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16715号“纵横思维 成就您我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51号
申请人:陆朝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6715号“纵横思维 成就您我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0298号“纵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4578号“纵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84280号“纵横体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38005号“纵横汽车大世界 CROSS OVER AUTOMOBILE COMMERCIAL METROPOLIS 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47441号“纵横女生网 原创精品 WWW.MMZH.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47442号“纵横中文网 原创精品 WWW.ZONGHEN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737370号“纵横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844521号“纵横文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070045号“纵横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371575号“纵横公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405196号“纵横文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954962号“纵横家;FRIEND2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3923276号“纵横智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目前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十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撤销决定、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十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十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八、九、十二、十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纵横思维”、“成就您我她”组合而成,完成包含引证商标二“纵横”,亦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十、十一中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纵横”,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十、十一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