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梦罗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0251601号“梦罗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47号

       

      申请人: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新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童德奎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0251601号“梦罗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537808号“梦兰及图”商标、第956968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04590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41770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12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0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1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2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3号“梦兰及图”商标、第1561034号“梦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反映申请人整体知名度和美誉度材料、其他相关案件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4类装饰织品、无纺布等商品上。经转让续展,上述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台布、床单、被套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梦罗兰”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的显著识别部分“梦兰”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布、装饰织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