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520297号“SF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47号
申请人:北京战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舜企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20297号“S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8291号“SELECT FASHION ACCESSORIES;S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14878276号“销售能力自动化管理套件 SFA ESSENTIA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78281号“SFA ESSENTIALS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93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第33409650号“S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撤销决定书、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夏萍萍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