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科凡 KF KELL F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99905号“科凡 KF KELL F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600号

       

      申请人:江苏科凡通风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铂京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9905号“科凡 KF KELL F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7075981510416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4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隔热耐火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耐火材料 ”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隔热耐火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