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木源 WOODSOUR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28616号“木源 WOODSOUR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76号

       

      申请人:广东中泰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8616号“木源 WOODSOU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8909号“源木”商标、第8622061号“木•之源”商标、第10254891号“木源”商标、第14102620号“木之源及图”商标、第15775934号“木之源”商标、第17212576A号“大木源”商标、第20006852号“一品木源”商标、第20584507号“木源阁”商标、第20647514号“木一源”商标、第20897985号“木源世家”商标、第29215072号“木源居”商标、第29470071号“木源堂”商标、第33212190号“木源居MU YUAN JU及图”商标、第10050621号“沐源MUYU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上述注册在同类别的同样带有“木源”字样的商标已经予以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系列商标;合同、发票及检测报告;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木编织百叶帘(家具);枕头;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竹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木源WOODSOURCE”,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