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01746 - 商评字[2020]第0000067510号 - 申请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017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510号

       

      申请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1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该图形构图过于复杂,相关公众不易呼叫及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