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10249号“YFRN FASH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89号
申请人:傅金标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0249号“YFRN FA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39672号“YFFAN”商标、第14906149号“艺非凡 YF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报道、申请人在国外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部分相比较,在读音、字母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二进行明显区分,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制墙上挂毯”商品相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的“布”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