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336055号“六六撸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744号
申请人:王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甄久满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8日对第25336055号“六六撸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710448号“撸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撸客”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商标授权协议;
2.店面照片及“撸客”商标使用图片;
3.“撸客”商标的网络宣传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餐厅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六六撸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撸客”,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饭店、餐厅等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