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聚辣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057164号“聚辣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295号

       

      申请人:中山市聚辣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食阳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6日对第27057164号“聚辣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自2016年3月16日成立之日起,一直将“聚辣”作为商号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385713号“聚辣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聚辣”名下分店地址、搜索结果、部分店面效果图、大众点评记录;
      2、“聚辣”门店租赁租金的发票;
      3、“聚辣”微信、微博部分宣传推广内容;
      4、“聚辣”作为庄心妍2018全国巡回演唱会中山站唯一指定单位的购票网站、宣传图片及庄心妍相关微博宣传;
      5、“聚辣”获得的荣誉及美团网排名;
      6、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申请人变更登记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创作,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恶意,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中山市三乡镇聚辣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
      3、申请人提交的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显示:2017年11月20日,中山市三乡镇聚辣餐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山市聚辣餐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为汉字“聚辣堂”,与引证商标“聚辣火”仅尾字不同,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所属行业不同,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大众点评的评价显示范围为中山市,大部分日期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部分店面效果图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门店租赁租金发票、中山美食榜样证书等证据显示日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聚辣”商号经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与申请人“聚辣”商号所及的餐饮服务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