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顺芝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9054573号“顺芝堂”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0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市顺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54573号“顺芝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729号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以来一直在持续使用,其提交的使用证据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原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加盟合同;
      3、实体门店信息表、视频、图片;
      4、产品图片;
      5、淘宝网销售页面;
      6、各类产品介绍;
      7、宣传使用材料,如电视宣传片、品牌形象代言人签约仪式、纳斯达克大屏展播、广交会参展资料;
      8、所获荣誉;
      9、各类合同、发票;
      10、物业费、采购、住宿类发票、收据;
      11、商品实物。
      我局在复审程序中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有宣传册、产品宣传使用材料等,其中,大多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时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次年3月28日在第5类药酒、婴儿食品等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2017年10月27日,复审商标获准转让给申请人(见第1573期《商标公告》)。
      2018年,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河北顺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顺芝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但仅凭此不足以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其它证据均显示其对“发热贴”等贴类产品进行宣传销售的情况,此类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的药酒、婴儿食品等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鉴于此,我局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已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