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星战前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5327723号“星战前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娱无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申请人因第5327723号“星战前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199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7月09日至2018年07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进行了持续不断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亦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星球前传”游戏软件在新浪网、我去玩网、哔哩哔哩网上的宣传截图作为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4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5年07月09日至2018年07月0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