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厚天救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39908号“厚天救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82号

       

      申请人:上海厚天减灾救援公益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9908号“厚天救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训练服务之外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1310号“厚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8913号“天厚  TIAN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中,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动物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训练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