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和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071089号“和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5434号重审第0000001402号

       

      申请人:湖南和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辰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5434号《关于第27071089号“和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8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018489号“禾邦”商标(以下依称引证商标)在“法律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法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6日,第1674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