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GELAN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3342239号“GELANF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6668号重审第0000001375号

       

      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36668号《关于第23342239号“GEL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38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0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以上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