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284062号“SNA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0393号重审第0000001373号
申请人:思耐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0393号《关于第27284062号“SN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4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至本案审理终结,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9242号商标、第150042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 ,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