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2277606号“思味心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50号
申请人:赖军卫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文辉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22277606号“思味心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思味心语”作为申请人的商标和商号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12784号“思味心語”商标、第18144703号“思味心语”商标、第18144938号“思味心语”商标、第18145137号“思味心语”商标、第18145053号“思味心语”商标、第18144541号“思味心语”商标(以下统称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在明知申请人的“思味心语”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及其妻子结婚证书;
3、申请人及其妻子门店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
4、申请人“思味心语”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面包等商品、第31类树木等商品、第32类啤酒等商品、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第18144703号“思味心语”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面包等商品、第31类树木等商品、第32类啤酒等商品、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存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已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其商标和商号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4为相关荣誉资料或体现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商品和服务;或未体现出商品项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将“思味心语”作为商标或商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被申请人具有其他合同及业务往来关系的证据,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