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前海翼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78724号“前海翼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65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翼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8724号“前海翼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翼”进行了轻微艺术设计,其极易使相关公众识别为文字“翼”,并非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翼”属于不规范汉字,易误导相关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正确汉字的认知,其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