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1106364号“翠柏庄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0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弗勒佩特城堡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士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06364号“翠柏庄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030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有效的证据未经当事人依法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深圳市朴为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合同及对应收据;
2、销售发票及对应的收款凭证;
3、微信销售记录及淘宝网店截图。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该证据交换给申请人予以质证,主要证据如下(复印件):
4、产品照片;
5、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6、购销合同及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7、电商渠道代理销售合同、经销合同;
8、授权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列表、(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8782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陕西中旗品牌推广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我局认为,证据8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曾授权给宁波鸿兴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使用人)经销翠柏庄园系列干红葡萄酒使用。证据1、2、5、6、7中合同及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在市场中有过销售。证据3、4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故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米酒、黄酒、料酒、食用酒精、清酒、开胃酒商品与葡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