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021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8631号 - 申请人:爱源(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02131号“Airplove Live for

    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631号

       

      申请人:爱源(厦门)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2131号“Airplove Live for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4228号图形商标、第7134213号图形商标、第10063157号“江瀚工业JIANGHAN INDUSTRIAL及图”商标、第6641974号图形商标、第9971375号“湘家荡及图”商标、第9971401号“湘家荡及图”商标、第9978924号“湘家荡及图”商标、第9978284号“湘家荡及图”商标、第9978158号“湘家荡及图”商标、第3681163号“物美及图”商标、第4351799号“物美生活广场WU MART PLAZA及图”商标、第6337125号“锋度FENGDU及图”商标、第7753165号“CINDA及图”商标、第3403332号“同济及图”商标、第7726876号图形商标、第18890434号“中自及图”商标、第766608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Airplove Live for love”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四至九、引证商标十二至十七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挤奶机”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重要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一的重要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挤奶机”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