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90292号“雪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63号
申请人:湖南钱氏雪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0292号“雪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7594号“雪岭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类似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已对第5175546号“雪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我局针对上述商品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3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期一年,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