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卓ZH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23098号“卓ZH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78号

       

      申请人:广州金博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庆华祥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3098号“卓ZH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94703号“卓ZHUO”商标、第13439483号“卓标ZHUOBIAO”商标、第21395026号“卓卓ZHUOZH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同一人的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审查标准页、营业执照、徐媛身份证、产品宣传资料、大商集团百科资料、联销合同、授权书、店面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不同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亦未出具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的同意书,其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由汉字及其对应拼音组成,汉字为各自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各自主要识别部分汉字相同,由于引证商标二的“标”指商标,用作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申请商标汉字相同。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完整包含申请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汉字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