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35503 -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74号 - 申请人:何芳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355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74号

       

      申请人:何芳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5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79404号图形商标、第13634064号“YINGLUN DIBO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区别。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701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一不予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