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4314788号“油服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5397号重审第0000001412号
申请人:西安启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5397号《关于第24314788号“油服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00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60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由汉字“油服网”构成,已被公众理解为与“油”有关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油服网”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与“油”有关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辅导(培训)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