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4314947号“油服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5396号重审第0000001411号
申请人:西安启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5396号《关于第24314947号“油服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00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60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油服网”由汉字“油服网”构成,已被公众理解为与“油”有关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油田开采分析;化学服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取得显著特征,可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油服网”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与“油”有关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油田开采分析;化学服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油田开采分析;化学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