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31325号“渔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60号
申请人:陈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1325号“渔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63486号“渔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第15597850号“渔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25377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在旅游房屋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我局已作出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2003号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1月27日刊登的第168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